(2016)豫0105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毛鹏飞诉与河南南海种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鹏飞,河南南海种子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796号原告毛鹏飞,男,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河南南海种子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田应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鹏飞诉被告河南南海种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鹏飞于2016年1月21日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南海种子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鹏飞撤回对被告河南南海种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毛鹏飞承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佳佳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beg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