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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王×与梅×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87年7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梅×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96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梅×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娜代理审判员  胡 婧代理审判员  楚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