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金商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芜湖市泽钢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天晟盈丰矿产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泽钢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天晟盈丰矿产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商初字第00419号原告芜湖市泽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戈江区利民路402号。法定代表人肖国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红建,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红伟,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天晟盈丰矿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新世纪大厦8319室。法定代表人刘逸安。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泽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晟盈丰矿产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泽钢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泽钢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泽钢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57元,由原告芜湖市泽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 斌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