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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民终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1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杜洲,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上诉人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晓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毕勇、李建敏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林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林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林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晓燕审判员  毕 勇审判员  李建敏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鹏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