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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新燕诉被告郭长明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790号原告赵某,女,1971年6月14日出生。被告郭某(曾用名郭某某),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汉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文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