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新燕诉被告郭长明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790号原告赵某,女,1971年6月14日出生。被告郭某(曾用名郭某某),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汉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文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