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3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亢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3870号原告:亢某,女,1978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马某,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亢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亢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亢某负担。审判员 任艾萍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