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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民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丽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招远丽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天府路东。法定代表人牛福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世全,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招远丽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初山路东首。法定代表人李海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清华,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招远丽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