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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黄日领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日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616号罪犯黄日领,别名赵仕学、赵世学,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06)烟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仕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2)都刑二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日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自2005年10月16日至2025年10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黄日领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日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6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黄日领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漏罪加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前,2010年5月20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85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本院认为,罪犯黄日领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该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前,2010年5月20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85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对该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日领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10月16日至2024年1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