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罪犯王洪宇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53号罪犯王洪宇,男,1979年4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宽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洪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王洪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王洪宇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6月间,XXX、王洪宇在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街道村供销社,以能为被害人办保过的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王建成、王建国等人共计20600元。2011年10月间,王洪宇采用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陈万生等人11600元。综上,王洪宇共计作案十三起,诈骗数额322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圆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186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65元。该罪犯36岁,其哥哥王洪斌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该犯犯罪次数多,犯罪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洪宇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