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2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京市龙马双春包装制品销售中心与何立彦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龙马双春包装制品销售中心,何立彦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006号原告北京市龙马双春包装制品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侉子店村7号。组织机构代码:L2643XXXX。经营者姓名陈春风,男,汉族,1966年3月22日出生,北京市龙马双春包装制品销售中心厂长,住该单位宿舍。身份证号码:×××。被告何立彦,女,1983年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龙马双春包装制品销售中心(以下简称龙马销售中心)诉被告何立彦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龙马销售中心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龙马销售中心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龙马双春包装制品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三元,由原告北京市龙马双春包装制品销售中心负担五十三元(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雪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臧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