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民终字第0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曾晓俊与李新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新伟,曾晓俊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1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新伟,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晓俊,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斐,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新伟因债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新伟,被上诉人曾晓俊的委托代理人刘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受理费1800元,向上诉人李新伟退还。审判长 张宇童审判员 赵建辉审判员 李新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