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7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西环与张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环,张玉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782-1号原告:刘西环,住滕州市。担保人:刘西峰,住滕州市。被告:张玉宝,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西环与被告张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西环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玉宝的银行存款2万元。担保人刘西峰自愿以其所有某某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西环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刘西峰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玉宝的银行存款2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刘西峰所有的某某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