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4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4行初12号原告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波。委托代理人魏莲璐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法定代表人于军,男,代理区长。原告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撤管协议》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向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立鹏审 判 员 向绪武审 判 员 张 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冬梅书 记 员 牛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