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民初字第8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学昌与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官岭前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昌,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官岭前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字第826-1号原告:李学昌,居民。被告: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官岭前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奎迎,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学昌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办事处经管站的代管资金2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官岭前村村民委员会在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办事处经管站的代管资金2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代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卞秀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