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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鹰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长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鹰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长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248号原告连云港鹰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振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董事长。被告刘长荣。原告连云港鹰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长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连云港鹰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鹰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鹰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