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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执字第8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万忠兴与张启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忠兴,张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803-1号申请执行人万忠兴。被执行人张启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叙永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万忠兴申请执行张启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赔偿损失2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50元,同时,被执行人张启华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另案被执行人张启华诉申请人万忠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3)叙永民初字254号判决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万忠兴应支付被执行人张启华本金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合计25220.14元,申请执行人万忠兴将上述缴执本院后申请冻结该款,本院作出(2014)叙永民保第494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款项进行冻结。现本案被执行人张启华因未履行(2015)叙永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万忠兴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故应对上述款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另案被执行人张启华在其与万忠兴合伙协议纠纷中应领取并存放于叙永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的收入25220.14元(在支付时应先扣缴本案执行费27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王 睿代理审判员  陈本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