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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4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皓与高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皓,高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423号原告胡皓,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高琚,女,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皓与被告高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皓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皓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皓负担。审 判 长  李宝新审 判 员  李 颖人民陪审员  高 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琪速 录 员  李 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