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1刑更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林成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刑更213号罪犯林成,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汉族,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盘锦监狱七监区服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以(2009)细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林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以罪犯林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本院对罪犯林成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四次,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林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林成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生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肇艳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