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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市口支行与芜湖市长荣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王俊、李青、李漪、李荣年、廖荣、芜湖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市口支行,芜湖市长荣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王俊,李青,李漪,李荣年,廖荣,芜湖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516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市口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欧见秋,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少华,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邢艳,该行员工。被告:芜湖市长荣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李荣根,总经理。被告:王俊,女,1979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李青,女,1989年3月1日出生。被告:李漪,女,2008年2月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荣年,系李漪之父。法定代理人:廖荣,系李漪之母。被告:李荣年,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被告:廖荣,女,1969年1月26日出生。被告:芜湖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李荣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市口支行诉被告芜湖市长荣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王俊、李青、李漪、李荣年、廖荣、芜湖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市口支行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市长荣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王俊、李青、李漪、李荣年、廖荣、芜湖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资信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市口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漪、廖荣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房屋及附属的车位在价值7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霞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