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4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重庆兰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丰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兰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重庆丰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4468号原告重庆兰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门街229号附11号,组织机构代码56789466-6。法定代表人张光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冉顺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丰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镇云安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55201281-9。法定代表人吴建,总经理。原告重庆兰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帆广告公司)与被告重庆丰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行机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洪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蓝燕、人民陪审员李静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帆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冉顺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丰行机械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0月2日在工人日报公告送达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帆广告公司诉称,2012年9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装修合同,装修被告的办公楼等,共计工程款98万元,约定工期为65天,原告按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截止2013年8月27日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80.40万元,现尚欠17.60万元,事后被告还给了一张空头支票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同权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装修款17.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丰行机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有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6日,丰行机械公司(甲方)与兰帆广告公司(乙方)签订《重庆市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地点:重庆丰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办公楼1.2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1)种承包方式。(1)乙方包工、包料(见乙方提供、由甲方签字预算为准)(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辅料),甲方提供主料(见乙方提供、由甲方预算为准)(3)乙方包工、甲方提供全部材料(见乙方提供、由甲方签字预算为准)1.3工程期限65天开工日期2012年9月17日竣工日期2012年11月22日1.4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980000.00元。(说明:此价格不包含税费,包含大厅玻璃天棚及大厅幕墙)金额大写:玖拾捌万元整。……第十一条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合同签订时支付总金额20%,即196000元;水电完成,泥水进场支付总金额30%,即294000元;泥水完工,木工完工,漆工第一遍腻子做完支付总金额25%,即245000元;整体工程双方验收合格(3日内)支付总金额20%,即196000元;半年(2013年3月16日)支付总金额5%,即49000元。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责任。12.2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12.3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将支付对方工程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丰行机械在甲方处盖章,兰帆广告公司在乙方处盖章。2012年11月22日,兰帆广告公司依约完成装修工程并交付给丰行机械公司。另查明,丰行机械公司向兰帆广告公司共支付工程款80.40万元,尚欠工程款17.60万元。审理中,兰帆广告公司明确要求丰行机械公司依照合同12.3的规定支付违约金1.76万元。上述事实,有兰帆广告公司提供的《重庆市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及其陈述等证据,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其证明力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兰帆广告公司与丰行机械公司签订的《重庆市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系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兰帆广告公司已按照合同完成了装修工程,而丰行机械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兰帆广告公司要求丰行机械公司支付工程款17.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7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丰行机械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陈述抗辩权和举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丰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兰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17.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7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0元,保全费1400元,共计5220元,由被告重庆丰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施洪伟代理审判员 蓝 燕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