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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吕某与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437号原告:吕某。被告: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 判 长  王鸿庆审 判 员  张月菊人民陪审员  高慧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丕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