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吕某与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437号原告:吕某。被告: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 判 长 王鸿庆审 判 员 张月菊人民陪审员 高慧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丕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