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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刘正放申请执行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放,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2号申请执行人:刘正放,男,汉族,个体户,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本院在执行刘正放申请执行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25日以(2015)包民一初字第037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传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