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屏山执字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肖云平与徐业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云平,徐业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254-3号申请执行人肖云平,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徐业清,男,194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屏山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徐业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业清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业清至今仍未履行该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5)屏山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