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台州市重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无锡宝博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重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无锡宝博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989号原告台州市重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上塘村文昌西路459号。法定代表人沈军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仙方(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宝博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厚桥街道厚嵩东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倪红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重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宝博车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重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重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重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台州市重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仁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