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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宋月松与宋占奇、黄云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月松,宋占奇,黄云超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33号原告宋月松。被告宋占奇。被告黄云超。原告宋月松与被告宋占奇、黄云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5日起诉,于2016年1月10日以考虑不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月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宋月松负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雪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