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宋月松与宋占奇、黄云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月松,宋占奇,黄云超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33号原告宋月松。被告宋占奇。被告黄云超。原告宋月松与被告宋占奇、黄云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5日起诉,于2016年1月10日以考虑不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月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宋月松负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雪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