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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胡宜与周运兰、胡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宜,周运兰,胡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527号原告胡宜,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周运兰,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胡桂香,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宜与被告周运兰、胡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宜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宜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宜撤回对被告周运兰、胡桂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3170元。由原告胡宜负担。审 判 长  彭志敏代理审判员  刘一鹤人民陪审员  皮运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