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杜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某某因身体不适,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