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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杜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某某因身体不适,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