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孟某与张某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孟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关于孟某诉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张某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文勇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