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3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奉化市成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市艾宏球墨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3579号原告奉化市成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艾宏球墨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甬奉江商初字第5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奉化市成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奉化市成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艾宏球墨铸造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奉化市成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月21日,被执行人宁波市艾宏球墨铸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奉化市成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0160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48.5元、执行费7467.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35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相应义务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