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贾京杭与东阳市南市街道沧江村麻塘园自然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京杭,东阳市南市街道沧江村麻塘园自然村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604号原告:贾京杭,农民。委托代理人:贾春申(系原告贾京杭父亲),农民。被告:东阳市南市街道沧江村麻塘园自然村,住所地东阳市南市街道沧江村麻塘园。负责人:贾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京杭与被告东阳市南市街道沧江村麻塘园自然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京杭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京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京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京杭承担。代理审判员 厉晶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蒋露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