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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执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汤建文与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建文,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执字第1259号申请执行人汤建文,男,汉族,1955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胡旻,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汤建文与被执行人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汤建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文 辉审判员 曾雪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