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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春龙与赤峰丹峰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龙,赤峰丹峰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37号申请人李春龙,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赤峰丹峰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韩国瑞,经理。申请人李春龙与被申请人赤峰丹峰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春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