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化法执字4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宛姗与麦小清,韩晓文,吴亚胜,陈帆,李春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解冻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4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宛姗。被执行人麦小清。被执行人韩晓文。被执行人陈帆。被执行人李春梅。被执行人吴亚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中法民三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韩晓文、麦小清应连带赔偿1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李宛姗,被执行人麦小清应赔偿64152.68元,被执行人吴亚胜应赔偿9622.9元,被执行人陈帆、李春梅应赔偿36906.88元给申请执行人李宛姗。因被执行人吴亚胜已履行完毕该案其应履行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麦小清、韩晓文、陈帆、李春梅至今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前解除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4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韩晓文在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帐户(帐号:8006)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韩晓文在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帐户(帐号:8006)存款至本院帐户。三、冻结被执行人韩晓文在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帐户(帐号:8006),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通亮审 判 员  张 锋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