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成臣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成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638号罪犯王成臣(曾用名王佳),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成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成臣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成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成臣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缴纳罚金一万零伍佰元。本院认为,罪犯王成臣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成臣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