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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2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聂平与李彪、董娜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平,李彪,董娜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2220号原告:聂平,女,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委托代理人:燕鹏程,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彪,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董娜托,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原告聂平诉被告李彪、董娜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建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1月21日,原告聂平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聂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1元,减半收取665.50元,由原告聂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永真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