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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郞卫立与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川区社会保险局等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卫立,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南川区社会保险局,重庆市南川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2行初4号原告郎卫立,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吴英,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中秀,重新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0868223-7,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山大道31号。法定代表人夏华,局长。被告重庆市南川区社会保险局,组织机构代码00868287-8,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山大道31号。法定代表人杨鹏,局长。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6888286-4,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山大道31号。法定代表人陈君,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郎卫立诉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南川区社会保险局、重庆市南川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郎卫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裁判前,原告郎卫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卫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郎卫立负担。审 判 长  昌媛媛人民陪审员  常光会人民陪审员  陈开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