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焦世庆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588号罪犯焦世庆,男,1989年8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八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焦世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部分款物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373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焦世庆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至5月,焦世庆与他人经预谋后,在白山市八道江区等地采取暴力手段,实施抢劫作案五起,抢得款物共价值人民币9513元。案发后,追缴大部分赃物已返还被害人。焦世庆系主犯,有立功、坦白表现。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后整理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73.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5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焦世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伙同他人多次实施抢劫犯罪,社会危害后果严重,且执行财产刑不积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焦世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