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字第542号原告李某。身份证号码:××。被告侯某。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艳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