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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章章、陈冬冬诉被告王培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章章,陈冬冬,王培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119号原告王章章。委托代理人陈冬冬。原告陈冬冬。被告王培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和开州路交叉口北段。原告王章章、陈冬冬诉被告王培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章章、陈冬冬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培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章章、陈冬冬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章章、陈冬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预交103元,应退52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婵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耀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