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民辖终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管辖权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辖终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顺,董事长。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大连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红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负责人:邓昌旭,行长。上诉人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15)大海商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天升审 判 员 王怀忠代理审判员 马丽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