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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一丽与上海曹杨灯具厂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一丽,上海曹杨灯具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3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一丽,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曹杨灯具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沙阿扣,厂长。委托代理人曹岭,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一丽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一丽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一丽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一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陈一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安审 判 员  郭征海代理审判员  杨 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水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