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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闫秀平与张效明、尚广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效明,尚广香,闫秀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效明,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广香,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秀平,农民。上诉人张效明、尚广香因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4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闫秀平于2016年1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在一审法院的起诉。本院认为,闫秀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且张效明、尚广香同意闫秀平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427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闫秀平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上诉人闫秀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效明、尚广香负担。审 判 长  朱菊玲代理审判员  尹 来代理审判员  王福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