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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蒋子平与被告陈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子平,陈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422号原告:蒋子平。委托代理人:王松,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子平与被告陈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子平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402元,由原告蒋子平负担。审判员  范荣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