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蒋子平与被告陈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子平,陈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422号原告:蒋子平。委托代理人:王松,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子平与被告陈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子平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402元,由原告蒋子平负担。审判员 范荣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