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蒲某与郭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郭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字第28号原告蒲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永,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蒲某负担。审判员 徐全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