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恢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吕其学与延边天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其学,延边天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恢第9号申请执行人吕其学,男,1966年10月1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朝阳街。被执行人延边天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园纺胡同。法定代表人张德胜,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吕其学与被执行人延边天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的(2014)延民再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标的额为41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吕其学依据的(2012)延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再审,再审后,申请执行人吕其学申请撤诉,故(2012)延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不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2)延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二、退还申请执行人吕其学缴纳的(2012)延执字第429号执行费411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宗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曙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