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姜斌斌与珲春市春化镇西土门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斌斌,珲春市春化镇西土门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37号申请执行人:姜斌斌,男,住珲春市。被执行人:珲春市春化镇西土门子村村民委员会,住珲春市。法定代表人:刘海军。申请执行人姜斌斌与被执行人珲春市春化镇西土门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珲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珲春市春化镇西土门子村村民委员会在经管站的账户存款1013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