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重庆某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某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重庆晋愉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财保28号申请人重庆某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况科。被申请人重庆晋愉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雪莲。申请人重庆某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晋愉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2016年1月5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晋愉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1日将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我院依法处理。担保人重庆骥龙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某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晋愉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海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