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刑更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罪犯宋中央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刑更字第253号罪犯宋中央,别名老央,男,194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现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服刑。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1日作出(2009)荥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认定宋中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于2009年8月27日送三门峡监狱服刑改造。本院曾于2012年9月18日对其裁定减刑1年。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再次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7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查明,宋中央明知被害人阴某是精神病人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致使其怀孕,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宋中央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监规狱纪,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共受到监狱行政奖励表扬6次,在评审中被评为良好档次2次、1次一般档次(2015年下半年被评为良好档次)。该犯现有余刑4个月零3天。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宋中央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余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宋中央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中央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增广代理审判员 曾庆旭人民陪审员 芦建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志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