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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吴建军与李英小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建军,李英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39号申请人吴建军,男,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李英小,男,汉族,1967年6月1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王爱召镇。申请人吴建军因与被申请人李英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4.66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李英小的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吴建军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城关居委会第二十街坊805号房产及2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英小的车予以查封(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不允许转移买卖);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吴建军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城关居委会第二十街坊805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树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悦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