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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4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朱爱林诉被告赵信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林,赵信忠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8号原告朱爱林。被告赵信忠。原告朱爱林诉被告赵信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爱林因拖欠运费数额据算有误,待重新计算后另行起诉,现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爱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朱爱林负担。审判员  宋佳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