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4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朱爱林诉被告赵信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林,赵信忠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8号原告朱爱林。被告赵信忠。原告朱爱林诉被告赵信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爱林因拖欠运费数额据算有误,待重新计算后另行起诉,现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爱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朱爱林负担。审判员 宋佳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菊 来源:百度“”